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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国开征“物业税” 各专家意见难统一

    5月29日,北京召开物业税改革国际研讨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研中心)发布了第二期物业税改革研究成果,首次提出了中国实行物业税改革的三个备选方案,并建议中国政府在2008年左右开征“物业税”。

    同一天,建设部等国家九部门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发出《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提出了15条措施。国研中心二期成果的发布与房地产15条政策之间是否有关?物业税开征存在哪些问题?社会各方面表达了不同的意见。

    “两个内容在同一天发布纯属巧合。”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健认为,“国研中心的物业税改革课题是与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共同开展的学术研究,几年前就已启动,该课题是针对我国国情而进行的中长期研究,并非针对此次出台的房地产调控15条。”

    有观点认为,开征物业税最直接的结果便是降低开发成本,导致房价下降。对此,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颜延的观点有些不同。颜延认为,“国研中心的报告是对未来税收政策的建议,对目前房产市场的影响不大。”他指出,“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复杂而不尽合理。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是完善我国现行不动产税制的必然结果。”

    另一方面,胡怡健提出质疑,“在国外,不动产税是针对房地产持有者征收的,因为国外的土地所有权归属购房者,是对私有财产进行征税。国内则不同,房产持有者实际拥有的是房产的使用权利和经营权利,真正的持有者是国家。照此推论,征税的对象似乎不应该是个人。”

    据悉,按照国研中心课题组的建议,物业税改革按照征收对象可以有3个方案。一是“小改”方案:征收对象保持现有格局不变,对现有的房地产税种进行合并调整。二是“中改”方案,即在城市范围内构建统一的物业税制。三是“大改”方案,就是城市和农村范围内构建统一的物业税制。

    对于3个方案,胡怡健认为,开征不动产税的法律依据、合理性及具体时间表仍然不够充分。

申明此文章源于国际金融报,若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发表于: 20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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